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PRC

 

    語言 中文英文

面積 2,755.03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香港位處中國南方,北接廣東省

                        西鄰珠江口澳門、南望南海

人口 729

宗教 佛教道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伊斯蘭教中國民間信仰及其他

幣制 港幣(HK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香港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香港雖屬中國之特別行政區,但香港與中國仍保持各自獨立的商標系統。香港商標仍須在香港當地進行註冊。

 

商標註冊並非取得商標權的必然方法,在先使用亦可建立商標權,香港係採商標使用在先主義。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1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繼續延展[1]

 

香港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依跨越的類別支付額外官費。本地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加註特殊標示,但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符號。®符號係受香港商標法所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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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1]    延展日前6個月開始受理延展申請,逾期有12個月的寬限期,並需繳納滯納金。在逾期712月間辦理延展,必須提報逾期辦理的正當理由,且商標局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該說明並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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