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PRC)
面積: 2,755.03平方公里
人口: 約729萬
宗教: 佛教、道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伊斯蘭教、中國民間信仰及其他
幣制: 港幣(HK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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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香港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香港雖屬中國之特別行政區,但香港與中國仍保持各自獨立的商標系統。香港商標仍須在香港當地進行註冊。
商標註冊並非取得商標權的必然方法,在先使用亦可建立商標權,香港係採商標使用在先主義。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1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繼續延展[1]。
香港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依跨越的類別支付額外官費。本地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加註特殊標示,但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符號。®符號係受香港商標法所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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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1] 延展日前6個月開始受理延展申請,逾期有12個月的寬限期,並需繳納滯納金。在逾期7~12月間辦理延展,必須提報逾期辦理的正當理由,且商標局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該說明並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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