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
(The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f Sri Lanka)
語言: 僧伽羅語(Sinhala)、泰米爾語(Tamil)、英語
首都: 斯里賈亞瓦德納普拉科特(Sri Jayewardenepura Kotte),簡稱科特。
面積: 65,61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南亞之印度半島東南端,為印度洋島國,東北為孟加拉灣(Bay of Bangal),西北以曼納灣(Gulf of Mannar)及保克海峽(Palk Strait)與印度相望。
人口:約2,148萬人(2012年3月)
宗教:佛教、回教、印度教、基督教
幣制:斯里蘭卡盧比(LK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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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斯里蘭卡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斯里蘭卡古稱「錫蘭」,自1815年起成為大英帝國殖民地,正式名稱為「Ceylon」(源於葡萄牙語Ceilão),漢譯「錫蘭」。1948年錫蘭獨立成為大英國協的「錫蘭自治領」,1972年錫蘭廢除君主制,改稱「斯里蘭卡共和國」。
自1830年代,英國將印度南部的泰米爾人(Indian Tamil)大批遷至斯里蘭卡,扶持其占據主導地位,致使與當地主要民族僧伽羅人(Sinhalese)糾結衝突。斯里蘭卡獨立後,泰米爾人於1976年成立了「泰米爾-伊拉姆猛虎解放組織」(Liberation Tigers of Tamil Eelam,簡稱Tamil Tigers或LTTE),使斯里蘭卡陷入1983~2009年長達26年內戰中[1],此後政治社會漸趨穩定,開始進入和平發展期,經濟穩健發展。
由於歷史原因,斯里蘭卡的眾多機構以及產品都仍以「錫蘭」為名。2011年斯里蘭卡政府宣布將在所有政府可以控制的機構名稱中將「錫蘭」改為「斯里蘭卡」(紅茶例外)。
斯里蘭卡商標註冊非強制性,未註冊商標仍可獲得普通法關於仿冒行為(passing off)之保護,但相較於註冊商標,仍以後者之保障較容易及全面。
斯里蘭卡商標採尼斯分類,不可跨類申請,須一案一類。商標保護期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之後可繼續延展,每次延展10年。
商標的註冊指示標誌,可用TM(已申請尚未完成註冊)及®(已註冊)。未註冊而使用®標誌係屬違法行為,TM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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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beration_Tigers_of_Tamil_Ee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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