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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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24種會員國語言均為官方語言 |
首都:總部設於比利時布魯塞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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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約432萬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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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西鄰北大西洋,東面俄國、南接地中海、北靠北海。目前成員有28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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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約5億,人數居世界第三,排名在中國大陸與印度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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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以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回教等信仰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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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目前有19個會員國採用歐元(€)為共同貨幣(立陶宛於2015年1月1日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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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
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 CTM),係針對歐洲地區統一的商標申請的提交與審查,一申請書得申請28個國家。由「歐盟商標局」(或稱內部市場調和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審查核准的歐盟商標權,在歐盟的所有會員國都能直接獲得商標權之保護。
歐盟於2015年12月23及24日分別公告新修正《歐盟商標指令》」(EU Trade Mark Directive 2015/2436)及《歐盟商標規則》(EU Trade Mark Regulation 2015/2424)。《歐盟商標指令》於公布後20日生效,成員國需在3年內將其轉化為國內法;《歐盟商標規則》於2016年3月23日生效, 屆時OHIM將更名為「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所有尚有效存在及申請中的共同體商標(CTM)將自動變更為歐盟商標(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EUTM)。
歐盟商標須經由登記註冊方可得商標權,係採先申請主義。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之商標,並不強制登記註冊。案件進行正常狀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後續每10年可再次延展。歐盟商標採用尼斯分類;歐盟商標可跨類申請,新修正之《歐盟商標規則》,針對商標各程序官費有所調整,其中申請案官費由原3個類別內單一官費之收費方式,改為依據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
依2015年12月24日在公佈《歐盟商標改革方案》,修正之前,申請人可選擇類別標題作為指定商品或服務,選擇類別標題就意味著可以在全類商品/服務受到保護。修改後,則不能選擇類別標題之類寬泛的商品/服務(自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示,並無強制規定,但仍建議加上註冊標示以給予第三人較顯目的提醒,且日後如有侵權訴訟,會影響賠償金額。註冊標誌應以®或EUTM標示; ®符號是否被法律正式承認,須視商標使用之當地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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