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審查實務上,申請案經第一次實體審查審定者,稱之為初審審定。若初審審定結果為不予專利者,發明專利申請人可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再審查的請求。故,我國專利法對於專利申請案之審查程序係區分為初審及再審查二個階段,其均由專利專責機關指定審查人員行使審查。一般而言,初審的審查人員與再審查人員分別為不同人員。
由於專利涉及到技術上的專業背景,發明專利申請人若對於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結果若有不服,在向法院提出訴願之前,應先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再審查的請求,以使再審查人員再為審查,以便審閱初審之審定結果是否正確、合理而及時糾正。
再審查制度屬於專利專責機關自我審視之機制,其為訴願之前置程序。依我國專利法第48條之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例如:申請應備文件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或申請人不適格(例如申請人未取得合法之受讓證明)而不受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再者,經再審委員再審查後認為有不予專利之情事時,於審定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若申請人屆期未申復或者提出的申復理由不足以克服不予專利之情事者,再審委員將發出不予專利之審定書。而後,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再審查之審定結果仍有不服者,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願。
關鍵字:初審、再審查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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