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的整理()/鄭雨昇律師

一、作業要點目的:

()公目的: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以下稱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1條前段)

()私目的: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1條後段)

二、我國得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2)

三、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應先檢附特定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特定文件是指(一)交往經過說明書。(二)外國人之新、舊護照。(三)外國人之護照以外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出生證明。(四)外國人之婚姻狀況證明或單身證明。(五)國人之身分證及護照。(六)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七)外國人之本國要求其他國家國民擬與該國國民結婚之應備文件。(八)外國人之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書,及其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文件核發國主管機關驗證。(九)其他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資料。(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3條第1)

四、我國人及外國人雙方均應親自至該駐外館處或指定地點接受面談。(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3條第2)

五、駐外館處不得拒絕當事人登記面談,除非當事人未備妥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3條第1項之特定文件。(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3條第3)

六、實施面談僅得以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指定之人員擔任,而且必須以正當方法為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4)

七、面談過程必須全程錄音,必要時得錄影。(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5條第1)面談時僅須製作簡要書面紀錄,但必須由接受面談者閱覽後親自簽名確認。(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5條第2)

八、當事人隱私權之保護:

當事人面談過程不公開,且當事人不得攜帶錄音、錄影器材。(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6條第1項前段、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6條第2)

面談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得無正當事由對外透露面談過程及結果。(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6條第1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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