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的整理()/鄭雨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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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真實性之婚姻,得免予約談: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認為其婚姻具有真實性,得免予面談,惟我國駐外館處仍有裁量權;(一)結婚一年以上,雙方並育有親生子女。(二)結婚三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三)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三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四)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三年以上相識結婚。(五)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必須報由外交部核准,不得僅由駐外館處核准。(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以下稱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7)

二、對於文件之真實性有所疑慮,得予調查: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所繳文件真實性有疑慮者,得函請原發證機關查證,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俟該等機關查復後接續辦理。(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8)

三、補正期限一個月,未補正者面談不予通過: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後得要求當事人一個月內補正證明婚姻屬實之相關事證,限期未補正者,面談不予通過。(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9)

四、得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地訪查國人:

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背景或結婚動機有疑慮,得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地訪查國人一方之家庭、經濟、身心等狀況,作為審核申請案之參考,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10)

五、有再次面談之必要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補正相關佐證資料並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認為如有再次面談之必要,應以書面載明初審意見,通知雙方當事人補正相關佐證資料並登記安排再次面談。(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11條第1) 雙方當事人於收受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檢附書面意見並補正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事證,登記安排再次面談。(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11條第2)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於雙方當事人依前項登記安排面談後二個月內實施面談。(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11條第3)

六、應不予核發臺灣簽證之事由:

(一)任一方承認係通謀虛偽結婚。(二)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三)任一方之文件經查為冒用或偽變造。(四)有其他事實足以認為係虛偽結婚。(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12)

七、以書面說明理由及救濟程序: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對經面談後不予受理或駁回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申請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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