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酒駕紀錄列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計費,我們可以討論幾個問題。
壹、為什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費率要實施酒後駕車紀錄加費?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 ,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1]
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98-100年間因酒後駕車所致傷亡人數平均每年高達約1萬4千人(其中每年平均死亡人數418人),造成多數家庭重大且難以彌補的悲劇,故防制酒後駕車,已成為全民共識。[2
三、因此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刑法第 185-3、185-4 條條文,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成為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構成要件,修法前,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具體危險犯,法院需實質判斷駕駛人飲酒或食用麻醉藥品的行為,到底對交通安全有無危害。
這也是為什麼警察在執行酒駕臨檢時,會有吐氣測酒精濃度、走直線或畫圓圈來測試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是在修法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修為抽象危險犯,駕駛人一但有第 185-3條條文描述的情狀,即該當其構成要件,縱使駕駛人表示其酒量甚好,不曾酒醉,法院應認定其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構成要件。
這也是為什麼警察在執行酒駕臨檢時,會有吐氣測酒精濃度、走直線或畫圓圈來測試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是在修法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修為抽象危險犯,駕駛人一但有第 185-3條條文描述的情狀,即該當其構成要件,縱使駕駛人表示其酒量甚好,不曾酒醉,法院亦應認定其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構成要件。
四、另配合102年1月25日總統府召開「總統與道安/反酒駕團體座談會」中「酒駕經取締者(酒精濃度超過法規標準),通報保險公司調整往後年度之汽車保險費用」之決議,將被保險人(車主)酒駕紀錄列入本保險加費因子。經精算結果,酒駕紀錄每次(無次數限制)加費新臺幣(以下同)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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