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之相關問題 實習律師 蘇思鴻
甲欲殺乙,持刀刺向乙,但刀反被乙所奪,順勢刺向甲,甲倒地呻吟哭求乙將其送醫救治,乙置之不理旋即離去,後甲流血過多而亡,甲構成不作為殺人否?
爭點解析
正當防衛的要件為何?不作為犯的定義及要件為何?本題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
結論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甲持刀刺向乙之行為,屬現在不法侵害,而乙係出於防衛意思,防衛其生命被侵害,進而為奪刀刺向乙的防衛行為,原則上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可主張正當防衛。嗣甲倒地呻吟哭求乙救助,乙有無救助義務,按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同條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據此;本題似與第2項所述之情相仿,乙之行為可能造成甲傷或亡,而有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惟該條項所指之情,前提係肇因於自己不法前行為所致,才有後續的防止義務,本題之乙若成立正當防衛,則其所為者即為合法行為,既係合法行為即無庸對其先行為可能造成的結果,負防止的義務。否則像本題情形,甲殺乙,甲倒地,乙救甲,甲起身再殺乙,如此循環為之,顯非正當防衛之本旨,故本題乙不負不作為殺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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