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續酒後駕車對強制汽車責任險之影響(一)

貳、本保險酒後駕車加費制度何時實施?加費(計算)方式為何?

一、金管會與交通部已於102年12月27日會銜發布酒後駕車紀錄加費的費率表(僅適用汽車),並自今(103)年3月1日起實施。先來看看費率表:

 

前一年有違反酒後駕車紀錄次數

汽車

1次

2,100

2次

4,200

3次

6,300

4次

8,400

5次

10,500

5次以上

依前一年有違反酒後駕車紀錄次數乘上2,100元,不設上限。

1.本表所列之酒後駕車加費僅適用於汽車車種。2.被保險人前一年有違反酒後駕車之紀錄,則依違規次數按上表所列金額外加收本保險之保險費;違反酒後駕車紀錄之次數由交通部提供為準。3.本表所列之酒後駕車加費均為一年期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或保險人依法終止本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按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按日數計算)之比例,計算應退還之保險費。4.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汽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之保險費,酒後駕車加費按其保險期間所占一年期間(365日)之比例計算之。5.本表所列費率包含安定基金及特別補償基金分攤額。[1]

二、為什麼我一定要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 條:「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探諸立法目的,國家為了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此種強制險雖侵害人民的自由權、財產權,但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特色:1.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2.受害人(請求權人)有直接請求權。3.設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4.維護保險費率之公平合理,減輕保戶負擔。5.訂立罰則。

 

[1] 金管會保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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