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小馮與小玉是男女朋友,小玉對於男友小馮的行動充滿掌控欲,於是利用她過目不忘的本領,在有次小馮輸入臉書帳號及密碼時,偷偷將帳號及密碼記了起來,過了一個月,小馮對小玉的各種掌控行為再也忍受不了於是向小玉提出分手,小玉雖然當時被小馮的態度說服了,但是回家後越想越氣,於是登入了小馮的臉書帳號,並發文說「我是對女友始亂終棄的負心漢」。則小玉可能負什麼法律上之責任?
貳 刑事責任:
一. 加重誹謗罪
1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 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具備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103,易,708)
3 本案中小玉於小馮公開的臉書頁面上,發文說小馮對女友始亂終棄,係為具體事實而非抽象謾罵,該當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二. 妨害電腦使用罪
1 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小結:
本案中小玉未得小馮之同意,私自輸入小馮臉書的帳號密碼發文,對小馮之名譽及隱私造成侵害,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而以第359條論處。
參 民事責任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90,台上,646)
3 精神慰撫金之計算:
又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並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原告所受痛苦程度等各節以核定相當之數額。(47,台上字,1221)
二. 小結:
本案中小玉入侵小馮的臉書帳號,並公開發文說小馮始亂終棄,侵害到小馮的名譽權及隱私權,小馮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小玉請求精神慰撫金作為損害賠償。
肆 總結
盜用別人帳號密碼的網路案件屢見不鮮,筆者建議被害人於刑事上提出告訴時能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以減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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