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塊土地,經甲為原告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判決為甲、乙、丙分得土地,丁的部分則由丙補償,而丙遲遲不補償丁,此時甲該如何辦理土地登記?
貳、 相關法規
一、 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其所有權狀應 俟登記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
二、 土地登記規則第100-1條第1項:「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 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參、 案例說明
好不容易取得了裁判分割判決,之後還有一小段程序要跑就是辦理登記,登記後才能處分不動產,而辦理方式依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部分共有人得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因此甲得持確定判決書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
另關於丙應補償丁之部分,若丙遲遲不肯補償,若因此而拖延登記,影響土地利用,實非妥善,因此同規則第100條之1規定,申請人甲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丙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本例為丁)申請抵押權登記,此抵押權係屬法定性質,與當事人合意成立抵押權之情形有別,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為法院對共有物分割裁判確定之判決書,而非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故該抵押權登記除需與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連件申請外,申請人得僅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及身分證明等文件申辦登記(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87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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