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王小姐因為多次違反交通法規,某日收到一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裁決書」,裁決書內容寫著:
「一、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執照限於106年11月9日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習講習機關另行通知。
二、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
(一)自106年11月10日起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限於106年11月24日 前繳送駕駛執照。
(二)106年11月24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06年11月25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06年11月25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王小姐收到裁決書後就忘了這件事情,後來駕照不見了想要重辦,才發現自己已經超過了裁決書內容的時間,駕照被吊銷,還不能重新考照。王小姐想要提起訴訟,請問該怎麼做?
【案例爭點】
(一)在同一裁決書內寫明若不遵守則循序加重的新處分,效力如何?
(二)應該如何提起訴訟?
【案例解析】
(一)
1、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5條第1項「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可得知主管機關對於同一個交通違規事實,依法可以循序做成加重處罰的處分。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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