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常情還是法官腦補-配圖.jpg

法院實務上對於幫助詐欺犯的浮濫認定

(說在前頭,以下內容不是鼓勵大家去當車手或是詐騙集團,本文也無法得知被告內心是不是真的被騙帳戶、或是帳戶真的不見,僅以判決內容為討論。另外,在詐騙案件中所謂「車手」作為被告,因為案情單純,多為簡易判決,意思就是法官也不用開庭,全憑檢察官的起訴書以及證據做書面審理,所以法官跟我們一樣,無法觀察被告的神色或是態度。)

 

【案例一】被告存摺弄丟 檢方亦未能證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880號)

 

本案被告跟檢察官說,「我的提款卡及存摺都放在家裡,沒有使用,為何會被詐欺集團拿去使用我也不清楚,因為時間久了,我都忘記了,密碼寫在卡片上。

另外有被告的老婆做證人「老公的提款卡及帳戶都不見了,遺失時間及地點都不清楚,我們是接到通知單才知道被盜用,裡面沒有錢,我們是懷疑遭竊,但是沒有報案

 

對此,檢察官眉頭一皺,隨即大喊「不可能!」因為

 

倘被告所有之前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確係遺失,對於此來源不明之帳戶,犯罪集團無從知悉帳戶所有人何時會辦理掛失,豈會甘冒帳戶所有人向銀行辦理掛失而無法提領或轉出被害人所匯款項之風險?故犯罪集團實無可能利用該帳戶而為前開交易」意思就是,詐騙集團不可能去用來路不明的帳戶,此時是否臉上充滿黑人問號????

黑人問號young.png

另外,檢察官又說「被告確將密碼抄寫在存摺上,其當可預見帳戶遺失後,拾獲者可能知悉其帳戶密碼並進而使用該帳戶,然其卻未向銀行掛失止付,亦未報警處理,均與常情有違。」檢察官直接認定,被告沒有辦理掛失,與常情有違。如果被告所說的都是真的,完全不知道自己存簿不見的情形呢?

 

另外,檢察官又複製貼上了許多實務上對於被告「應該要知道的事情

查現今社會上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以逃避查緝之犯案方式層出不窮,經媒體廣為報導,已成眾所週知之事,被告自無例外,雖被告可能無法確知該犯罪集團成員將如何利用其前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然其應可預見刻意使用他人提款卡及密碼者,必作非法之途,詐欺取財當然是其中最有可能之事,卻仍將前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給該犯罪集團之成員,足認被告顯然可預見該帳戶提供予他人係用於財產犯罪,供存入某筆資金後再行領出,而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流程及防止行為人身份曝光逃避查緝之用意。」意思就是,現在詐騙集團那麼多,大家一定有看新聞知道這件事情,沒有人是例外,被告把帳戶跟密碼交給別人,一定是拿去做壞事,而且被告顯然可能知道這件事情。

 

通篇判決,檢察官並沒有找出被告跟詐騙集團聯繫的證據,僅以不相信被告說詞,加上「社會常情」認定被告有罪。

無罪推定-藍色舉牌小人.png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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