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多年,日前終於通過修正條文,可望排入立院下個會期,取代現有的判例制度。大法庭制度到底是什麼?誰可以召喚大法庭?下面將一一解答。

 

大法庭的前身—判例、決議制度

在介紹大法庭制度前,先介紹目前的判例、決議制度。

 

目前現行判例制度就是將最高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使其具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決議則為法院內部為了統一見解而召開,兩種方式的目的都是希望達成統一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但這個制度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有司法僭越立法的疑慮。

 

依照司法院新公布的修法,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且裁判之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意思就是大法庭僅做出法律爭議的「裁定」,而不做本案最後的「判決」。

 

什麼案件可以召喚大法庭出現

大法庭並不是隨便召喚就可以出現,最主要的存在目的在於確保終審法律適用一致,還有促進法律續造(就是在沒有法律規定或漏未規定時,法官可以依據法學方法論來尋找個案的法律適用)之功能,所以明定提案予大法庭之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

 

一、歧異提案: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包括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之積極歧異,及各審判庭擬與未紛歧之先前裁判為不同見解之潛在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確定仍有見解歧異之情形存在,此時就有啟動大法庭程序以統一見解之義務,所以規定各審判庭應以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二、原則重要性提案: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即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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