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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新聞摘要[1]-唯冠訴蘋果 IPAD到底是誰的?

中國法院網訊  …深圳唯冠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唯冠國際”)在中國大陸的子公司,2001年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獲得”IPAD”兩個商標的註冊。2009年底,英國IP公司和唯冠國際在臺灣的子公司即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灣唯冠”)簽署了商標轉讓協議,臺灣唯冠以3.5萬英鎊的對價向英國IP公司轉讓旗下所有商標,包括”IPAD”兩個商標。20102月,蘋果又與英國IP公司簽訂了一份《權利轉讓協議》,英國IP公司以10萬英鎊為對價,向蘋果公司轉讓有關商標(即臺灣唯冠)轉讓給英國IP公司的所有相關”IPAD”商標」的所有權利。如今,蘋果IPAD商標權的爭奪焦點就在於臺灣唯冠和深圳唯冠這兩個唯冠能否被視為一體? …

貳、 商標與商譽

經過法定註冊程序之商標權與經過企業長期累積而成之商譽,兩者之價值應如何比較?商標權之經濟價值是否必定高於商譽?

商標保護制度之設立目的,除在保障該商標之創作外,也在維護市場之交易秩序,避免他人隨意仿冒他人商標,混淆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品質之判斷[2]。故有認為[3],商標權制度本質上兼有公益之目的,商標權亦與單純私法財產權不同,經註冊登記之商標仍須經過企業經營、投資以建立商譽後,才會具有經濟上之價值。是以註冊商標之價值未必能勝過百年老店之商譽。

事實上,商標與商譽之關係是彼此依存的,商標之註冊係為了保護企業已具備或未來將具備之商業名譽,在一定期間內賦予企業對商標之專用權,但若商標權人持續一定期間未使用商標,其亦可能受到主管機關撤銷[4]廢止[5]。這也是植基於商標制度兼具維護市場秩序和商標所有權人權力之性質而來。

參、 代結論

商標權係經過法定註冊程序而受法律之保護之專用權利。商譽則係經過企業長期經營累積而形成之無形價值。在企業有註冊商標之情形兩者可能同時存在,但在企業未註冊商標之情形則無法受商標權之保障。企業可能在累積一定商譽後才註冊商標,也可能在註冊商標後才開始累積商譽。當兩者間產生衝突時應以何者為優先,涉及商標權人之保障以及市場公平交易秩序保護之問題。

本件,深圳唯冠公司雖先註冊而擁有商標專用權,然而IPAD之商譽卻是由蘋果公司所經營累積的。先取得專用權之公司可否在他人累積商譽之後禁止他人繼續使用,似乎有進一步討論之空間。原則上IPAD屬蘋果之商品名稱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習知,交易秩序上似亦無混淆之虞,雖先註冊者為唯冠公司,但其所經營之商譽是否值得賦予排他之權利?兩者利益間應如何衡量?目前深圳唯冠公司已對蘋果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其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贾远琨 龚雯 孙涛,唯冠訴蘋果 IPAD到底是誰的?,中國法院網訊,201229日。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202/09/474961.shtml  (最後拜訪日 20120209)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0號解釋林永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4條第4項、中華民國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

 

[1] 贾远琨 龚雯 孙涛,唯冠訴蘋果 IPAD到底是誰的?,中國法院網訊,201229日。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202/09/474961.shtml  (最後拜訪日 20120209)

[2] 趙晉枚、蔡坤財、周慧芳、謝銘洋、張凱娜合著,智慧財產權入門,20079月第5版第1刷,第104頁。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0號解釋林永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4條第4項: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善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

[5] 中華民國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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