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5淺談專利發明創作人之姓名表示權.jpg

 

根據專利法第7條第4項規定,在一段雇傭關係中,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發明人除了能獲得僱用人給予之適當報酬外,亦享有姓名表示權,即發明人擁有姓名記載於專利證書上之權利,目的是為使發明人之姓名得以在獲准之專利案中予以揭示,以維護發明人的姓名表示權。

 

然而,若雇用人(即專利申請權人)發現申請專利案件中的發明人非屬真實的發明人,且聯絡不上非屬真實的發明人時,雇用人亦有權利進行切結以更換發明人(即更換成真實的發明人)。

 

根據專利法第10條,發明人姓名表示權的爭議,在智慧局認為有必要時,則會通知當事人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取得相關文件,才會進行發明人姓名的變更。本所曾處理過一件姓名表示權的爭議,並摘要說明如下。

 

某G公司申請的專利案件中,發明人載明為A,而實際發明者為B,A離職後,B獲得升遷,且G公司老闆知悉情況後,欲將發明人改成B。然而,由於連絡不到A,G公司提出切結書,並更換發明人為B。事後,A在看到此申請專利案件的發明人變更為B時,產生不滿,並向智慧局表示意見。

 

本所後來建議G公司拿出A過往的實驗記錄與相關的技轉合約,以證明A非真實發明人,並向智慧局回函後,智慧局即發函告知A,若有爭議,則A需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取得相關文件,才能請智慧局變更此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

 

作者:專利工程師 顏示涵

編著:資深專利師 黃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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