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交會主席就與中國近期發展相關的投資者保護的聲明(七)

作者:蓋瑞·詹斯勒(Gary Gensler)

編譯:吳尊傑/法務專員[1]

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公司在境外籌集資金(包括通過相關的境外空殼公司)提供了新的指導和限制。這些發展包括政府主導的對通過離岸實體籌集資金的某些公司進行的網絡安全審查。

 

這與美國投資者有關。在中國的一些行業,公司不允許外資持股,也不能直接在中國境外的交易所上市。為了在此類交易所籌集資金,許多在中國的運營公司被構建為可變利益實體(VIE)。

 

在這種安排下,中國運營公司通常會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離岸空殼公司,向公眾股東發行股票。該空殼公司與這家中國運營公司簽訂服務和其他契約,然後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等交易所發行股票。雖然空殼公司在中國運營公司中沒有股權,但出於會計目的,空殼公司能夠將運營公司併入其財務報表。

 

對於美國投資者而言,這種安排為這家總部位於中國的運營公司創造了「風險敞口」,儘管只是通過一系列服務契約和其他契約。不過,需要明確的是,無論是空殼公司股票的投資者,還是離岸空殼公司本身,都沒有持有這家中國運營公司的股份。個人擔心普通投資者可能沒有意識到他們持有的是空殼公司的股票,而非中國運營公司的股票。

 

有鑑於中國最近的事態發展以及中國VIE結構的整體風險,個人已要求機構成員在與中國運營公司相關的離岸發行人處尋求某些披露,然後才能宣布其註冊聲明生效。特別是,我已要求成員確保這些發行人顯著且清楚地披露以下下內容:

 

  1. 投資者不是購買一家中國運營公司的股票,而是購買一家與相關運營公司保持服務協議的空殼公司發行人的股票。因此,發行人的業務描述應明確區分殼公司管理服務的描述和中國運營公司的描述;

 

  1. 總部位於中國的運營公司、空殼公司發行人和投資者面臨中國政府未來行動的不確定性,這可能會嚴重影響運營公司的財務業績和契約安排的可執行性;詳細的財務訊息,包括量化指標,以便投資者了解VIE與發行人之間的財務關係。此外,對於所有尋求在SEC註冊證券的中國運營公司,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空殼公司,我已要求機構成員確保這些發行人顯著且清晰地披露以下內容:

 

  1. 運營公司和發行人(如適用)是否收到或拒絕中國當局在美國交易所上市的許可;此類批准可能被拒絕或撤銷的風險;如果批准被撤銷,則有義務披露;以及要求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在三年內對發行人的公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的《控股外國公司責任法》可能會導致運營公司在未來退市,如果PCAOB是無法檢查公司。除此具體指導外,我們將繼續要求所有公司遵守證券法的高標準,以實現完整和準確的披露。
  2. 此外,我還要求成員對在中國有重要業務的公司的申請進行有針對性的額外審查。

 

我相信這些變化將提高與中國運營公司有關聯的離岸發行人在註冊聲明中的整體披露質量。這項工作建立在SEC公司財務部之前關於在中國或在中國開展重要業務的公司的披露注意事項的指導之上。[2]

 

我相信此類披露對於知情的投資決策至關重要,並且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保護美國資本市場投資者職責的核心。

 

 

關鍵字:中國、公司形式、網絡安全、訊息披露、外國公司、國際治理、投資者保護、註冊聲明、SEC、證券監管。

 

[1] 本文翻譯自SEC主席於2021730日發表的聲明稿。SEC.gov| Statement on Investor Protection Related to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hina. [online] Available at: < https://www.sec.gov/news/public-statement/gensler-2021-07-30> [Accessed 22 February 2022].

[2] See CF Disclosure Guidance: Topic No. 10, “Disclosure Considerations for China-Based Issuers” (Nov. 23, 2020), available at https://www.sec.gov/corpfin/disclosure-considerations-china-based-issuers.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