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良民證是甚麼?

實習律師殷耀晨

良民證真正的名字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是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二、如何申請良民證?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四條規定,須檢具: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如果申請人是未成年,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來申請

如果要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需要在申請時附上委託書。

需注意的是,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八條規定,倘若申請人目前受通緝尚未撤銷或是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就不能申請良民證了,但如果是警察機關搞錯了,仍可以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隻警察機關申復。

 

三、所有紀錄都會出現在良民證上嗎?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以下幾種紀錄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面: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假設某人今天觸犯了刑法規定,但未來又有需要申請良民證的情況時,可以先不用緊張,只要觸犯的不是重罪,在符合上面七點其中之一的情況下,都有機會拿到一張沒有任何紀錄的良民證喔。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