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案規定之一: 是否可被公眾存取?

申請專利時於審查中遇到的挑戰之一為已知的相關技術,又可稱為前案(Prior art)。 而可作為prior art的資訊本身則需要符合一些規定,其中之一就為公眾可存取(public accessibility)。Public accessibility 或是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並不代表審查委員需要證明此資訊已被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取得,而僅是就資訊的傳播方式來推定對此技術有興趣之人可否經由一定程度的努力而取得該資訊。而此點也再次經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針對Samsung v.s. Infobridge的決定而被強調。因此,對於非專利性質或非正式公開的前案資訊,其適格性可作為複審程序或上訴時的一個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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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宜靜 專利工程師

審稿主管:黃富源 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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