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上路,企業老闆要知道的事-第二集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徐文心、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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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間常見狀況:雇主想對戶籍地在外島的勞工提告,一定要去外島興訟嗎?外派至別縣市的勞工若想對公司提告,一定要在總公司所在地才能進行嗎?

 

接續上集,本篇章就要討論這個最常見、卻非人人都懂的法律觀念:管轄。

社會上爭訟事件包羅萬象,衡量司法人力資源有限,欲讓司法制度發揮最大效果,繼而劃分「責任區」,一個訴訟發生後「要在哪裡提告才正確,這個案件會由哪個法院審理才合法」?這就是所謂管轄。

 

在哪裡發生的案件就由那裡的法院負責調查和審理,像是純粹發生在屏東的案件,就不會拿到台中處理。但與「人」相關糾紛,由於戶籍和遷徙自由,讓管轄上的無法一翻兩瞪眼、一刀切開劃分。民事訴訟上因此發展出「以原就被」原則,意指原告要遷就被告,也就是提告的那一方,要配合被告一方的所在地。

 

回到本篇文章最開始的兩個常見問題,在以原就被的原則底下:

-雇主想對戶籍地在外島的勞工提告,一定要去外島興訟嗎?是的。

-外派至別縣市的勞工若想對公司提告,一定要在總公司所在地才能進行嗎?基本上,是的。

在這邊寫基本上,是因為除非雙方在一開始的勞動契約中有另外簽訂若發生糾紛,管轄法院另外約定的「約定管轄」,那就可能會在其他法院,不見得在總公司所在地。但常態而言,勞動契約由資方提供,勞方因知識背景與資方間的落差,不懂得爭取加註,導致真正發生爭訟時,礙於訴訟須舟車勞頓考量,勞工只能摸摸鼻子,苦往肚裡吞。

 

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以往勞動案件由民事法院審理,自然也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從民事訴訟程序獨立出來的處理勞動案件的「勞動基準法」,重新調整了管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六條制訂: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白話文說明:若是勞工要告雇主,除了「以原就被」原則,新法多了「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的規定,若勞工要告雇主,除了到僱主自己的住居所、或總公司所在地,也可以在自己工作地點的管轄法院對雇主提出告訴。舉例而言,某企業總公司位於台北,老闆胖虎現在住在桃園某豪宅、戶籍地則在花蓮老家。在新竹分公司工作的大雄想告老闆胖虎不給他加班費,大雄除了能在台北、桃園或花蓮法院興訟外,也能直接在新竹地院對老闆胖虎提告。

反之,若老闆胖虎要告戶籍地在澎湖的員工大雄,不必跑到澎湖才能興訟,在現在或最後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也就是新竹,即可興訟。

 

立法理由指出,各國立法雖然接有「以原就被」原則,但因勞工本身就是經濟上較弱勢的一方,且勞資爭議也多發生在勞務提供地,也就是勞工日常上班的地點,為了便利勞工提告和出庭,也兼顧法院調查相關證據的便利性,期待有效率解決勞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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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老闆們在這邊還需要特別注意第七條: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期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

白話文解釋為:不管勞工是原告或被告,就算在雙方已經約定:發生雙方爭訟,以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為管轄,但要是現實狀況對勞工而言明顯不利或有失公平,勞工仍可以依照前面提及的第六條規定,另外起訴。

 

現在用勞動事件法來回答勞資間常見狀況:

-雇主想對戶籍地在外島的勞工提告,一定要去外島興訟嗎?不用囉!在該名勞工現在或最後上班的地點提告就可以了。

-外派至別縣市的勞工若想對公司提告,一定要在總公司所在地才能進行嗎?也不用囉!在自己上班的地點興訟即可!

 

如果勞資早就有協議要在哪個法院處理,而那個法院離勞工所在地太遠,怎麼辦呢?勞工可以自己向其他有管轄權立的法院起訴,這一點還請各位老闆們特別注意。

下一篇,我們要開始說「勞動基準法」在進入訴訟之前的調解程序注意事項,還有舉證上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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