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商標侵權

實習律師 賴奕霖

  • 何謂商標與商標權

商標指的是個人或企業為了使消費者辨識其產品或服務來源,並與其他產品或服務做出區別的一種標示,可以是文字、圖畫、顏色等。而商標權指的是企業經營者或個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後並經公告後,對於該商標所取得之專用權。

  • 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行為可區分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兩種樣態,分別規定於商標法第68條與第70條,以下將分別介紹:

1. 直接侵權

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詳言之,直接侵權指的是侵權人沒有經過商標權人同意,為了行銷目的而使用商標之行,主要態樣有三種:

(1) 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的註冊商標
舉利而言,A將「眾律」使用於其近期所開的法律事務所;抑或是將「Puma」之商標使用於球鞋等即屬於這類的侵權。

(2)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舉利而言,A將「Puma」的文字或是以該美洲獅的圖案使用於球鞋、慢跑鞋或是衣服或是其他類似的產品。值得注意的是,這款的侵權行為還必須具備「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要件[1]

(3)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舉例而言,某侵權行為人A將近似於「Puma」的文字或是該美洲獅的圖案使用於球鞋、慢跑鞋或是衣服或是其他類似的產品。值得注意的是,這款的侵權行為也必須具備「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要件。

2. 間接侵權

依商標法第 70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 輸出 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間接侵權的樣態主要是侵權人侵害商標的商標功能,以致減損商標識別性或商標之信譽。間接侵權所保護的目標為「著名商標」,而依智財局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著名商標指的是在客觀上廣為消費者或相關事業所認知,且不以在我國註冊或申請註冊為限,LVChannel等法國知名品牌都是屬於著名商標


另外,判斷有無減損商標識別性的審酌因素包括「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近似之程度」、「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其他參酌因素」等五個標準。舉例而言,若將「LV」用於搬家公司、將「星巴克」用於洗車業,由於該商標均屬著名商標,後天辨識性極高,若業者將該著名商標用於其他產業,恐怕會因淡化該商標即所謂搭便車之行為而有侵權風險,不可不慎
 

[1] 關於「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將另外撰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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