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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法律上的抵銷.jpg

生意往來難免相互生欠,有時避免金流上往來成本,會約定雙方債權相互抵銷。這件事在民法上也有條文規定呢!哇~民法真是包山包海不得了對吧!

 

寫在民法債編裡的「抵銷」條文於334條以下,我們來看一下法條內容,

 

第 334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335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所謂抵銷,指兩人互相負債,而其債務種類相同,並均屆清長期,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於相等數額內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本法條規定,有幾項最基本的要件:必須兩人互相負有債務、雙方的債權均有效存在;雙方的給付種類相同,雙方債務清償期屆至。

 

在101年台上907號判決中特別提及所謂抵銷契約和法定抵銷:按抵銷契約與法定契約不同,前者為雙方當事人以消滅互負債務為目的而訂定的契約,屬於諾成、不要式、雙務、有償及要因契約,需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始得成立;法定抵銷具備抵銷適狀時,依照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此項抵銷為形成權,其行使行為屬單獨行為。抵銷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的負債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諾成契約:指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契約即成立,不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佣等等。

不要式契約:指契約之成立不須具備一定方式,債法上的契約多屬於此類契約。

雙務契約: 雙方當事人均負給付義務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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