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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二字經常在報章新聞出現,但其實在法律上是沒有「抄襲」這件事的!

什麼?那在法律上叫什麼?

 

我們的法律有一部叫做「著作權法」的法律,保護的就是創作人的著作權益,保障著作人的智慧財產。在這部法律中,就有所謂保護被侵害的辦法。也就是說經常聽見的抄襲,在法律上被叫做「侵害」,改作、或是重新錄製都算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權益。

 

引用智財局對於抄襲的說明:舉例來說,若是A將B所發表的文章,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到自己發表的新書作為某一個章節,這時候一般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會認為A侵害B文章的「重製權」;若是A利用B所發表的文章,另行改寫成劇本,則一般還是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因為A的改寫動作有獨立的創意,構成「改作」行為,所以,會認為A侵害了B的「改作權」。

 

理解上述的概念,接下來要站在著作人的角度來看看,自己被抄襲了那該怎麼辦呢?在法律上,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其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實質相似。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

 

當著作權人要主張他人的著作構成「抄襲」時,就要證明該人有「接觸」過自己的著作,另一個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構成「實質相似」。當然,要證明對方有與自己的作品「接觸」過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實務上也會透過著作發行的數量、通路、時間、知名度等,推斷有高度接觸的可能性,或是當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時,若被指稱著作侵害的人沒有辦法證明是「獨立創作」的時候,也可推定有「接觸」的可能。(擷取參酌經濟部智財局網頁)

 

另外對於所謂實質相似,也就是以旁觀第三者的眼光來舉例有幾處相似之處,以整體概念感覺判斷實質近似。103年台上字1544號判決中寫道,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及所謂接觸以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審酌。接觸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態樣。分析比對時,不僅以文字比對方式加以判斷是否抄襲,亦應對非文字部分進行比較。著作權法的實質相似所要求之量與其著作性質有關……因此在做實質的「質」的考量時,應特別注意著作間的整體觀念與感覺,須就著作人意境、外觀及感覺判斷是否相似,來判定是否構成著作侵害,即使抄襲的部分不多,但指要抄襲的部分屬於該原創作者的精華或作品核心,仍會成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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