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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你做錯事-老闆要連帶負的責任3.jpg

本篇文章要向各位中小企業僱主介紹超級重要的法律知識,就是寫於民法188條的僱用人之責任。

 

第 188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白話文解釋,各位老闆請來的員工,若在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到他人權利,老闆和犯錯的員工都要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僱主一方已經盡了所有可以避免意外發生的注意方式,或者,就算已經盡全力避免意外發生,卻仍發生了憾事,那僱主就有可能不必負賠償責任。

 

可是,若被害人無法受有合理的損害賠償時,被害人還是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法院可斟酌該老闆和員工的經濟狀況,令老闆負擔一部分或是全部的損害賠償。而老闆所負擔的損害賠償,對於員工有求償權。

 

接著我們來拆解一下在法律上什麼叫做「執行職務」?

多數見解認為,只要員工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認定是與執行的職務有關即可。換言之,不受限於「老闆叫員工執行的工作」,而是客觀上與職務有關的行為在內,因那樣的行為不法侵害他人者就算。舉例說,老闆指派員工送貨至A地點,員工因此駕車前往,但在路上不慎撞傷行人,老闆的指令是送貨物,但運送過程與職務有關。

 

與各位中小企業老闆最有關係的是第 188 第1項但書和第2項、第3項,所謂已盡相當注意,在106年台上123判決中說到,所謂已盡相當注意,意指老闆在選任擔任這項職務之人時,已經充分衡量其能力、品德和性格,並在任職期間給予監督,預防員工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不法侵害他人的狀況。

 

譬如醫院在聘僱醫師時,此人是否具備醫療知識,而醫院方(僱用人)是否監督、注意該名員工善盡醫療行為,避免發生不法侵害的狀況。同樣道理適用於銀行股票營業員、行員身上。傳統餐飲業的中小企業也同樣道理,在煮食、處理食材的廚師,還有服務員的監督SOP是否適宜、得當,有明確的規範可循。

誰都不願意發生不法侵害的事件,但若不幸發生,法院看待的是僱主有無全力避免、防止這樣的侵害,繼而判斷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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