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美國會對網路時代著作權修法舉行公聽會

930日之公聽會共有六位證人出席,由民主黨Jerrold Nadler擔任主席,討論第512條規定可能存在不平衡之情形[1]。今年5月,美國著作權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USCO)發布有關著作權法第512條的報告,涉及網路時代著作權侵權的責任歸屬等問題。

公聽會中,電腦與通訊產業協會(Computer &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CCIA)表示,512條平衡包括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人,以及使用者等三方權益。CCIA認為,USCO之報告未能反映全貌。並表示,如今權利人與使用者界線逐漸模糊,許多使用者同時也身為創作人。

然而,圖片授權聯盟(PLUS Coalition)表示,由於512條規定使該聯盟無法行使權利,尤其,向OSP業者發出內容下架通知(takedown notice)程序效果有限;歌手Morgan Grace Kibby也同意,該條文反而無法為創作社群帶來金錢收入,進而危害創作。

儘管如此,美國圖書館著作權協會(Library Copyright Alliance, LCA)認為,該條文仍扮演重要的角色。相對地,著作權協會則再次強調隱私權的考量,以及經過多年法院判決累積後,可能已經讓原本512條規定無法如當初有效地達成預期的目的。簡言之,第512條成為了平衡權益之天秤之砝碼。

512條文是在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中(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中增修,提供線上服務提供業者(Online Service Provider, OSP)[2]之避風港規定,使之在特定條件下,無需承擔經由其網路所發生之侵權行為責任。例如:僅提供第三方自動線上傳輸的服務、第三方傳輸資料時之暫時性儲存,等。

USCO發布之報告,建議對第512條進行全面性的翻修(Wholesale changes)。其中,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平衡OSP、著作權人以及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間的權利與義務。USCO並指出,自1998年至今,上述三者之間的角色關係亦已經發生實質的變化。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商務、智財保護、域名註冊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Hearing: Copyright and the Internet in 2020: Reactions to the Copyright Office’s Report on the Efficacy of 17 U.S.C. § 512 After Two Decades https://docs.house.gov/Committee/Calendar/ByEvent.aspx?EventID=111079 (Latest reviewed: 2020/10/30).

[2] 或稱為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在使用上,美國著作權局認為其與OSP兩者可以相互替換。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