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的關係

一般而言,取得股東身份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直接出資入股。但如果存在某些原因(因當時身份不合適)而無法出資成為一公司股東,另一種變通方式可以透過簽訂協議出資讓他人代替入股。代替入股之人就是所謂的名義股東,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委託代替入股之人則為實際出資人。在此,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存在著協議關係,按協議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就名義股東而言,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向公司主張分紅,但名義股東應當履行代持股協議將紅利轉為投資收益交給實際出資人。換言之,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時,須保護實際出資人享有實際收益權。此外,名義股東實際上為股東,須履行出資義務且對債權人承擔出資瑕疵的補充賠償責任,而名義股東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相同地,如果當實際出資人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名義股東侵害,可以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股東變動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上,並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此種從幕後走上前台的請求(即顯名化)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人數)同意,方可實現。

而代持協議之效力為何?

所謂代持股協議,顧名思義就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而名義出資人只是名義上的股東。如該協議只要沒有法定的合同無效事效(即無(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一般認定為有效。


參考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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