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從中國對商標平行進口的規制立法來看,對於平行進口的定性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中國在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TRIPS 協定也均對平行進口問題沒有做任合更多的表態、始終保持沈默。而中國知識產權專門立法中,只有在《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涉及到允許平行進口,《商標法》並沒有未對平行進口進行相關規定。因此,對於商標權平行進口一般而言依然需要進行個案認定。
學術界對於商標平行進口存在分歧爭議。一般為兩派觀點,一觀點認為對平行進口採取禁止為原則, 允許為例外的態度。另一觀點認為中國當前對於商標平行進口是採以允許商標平行進口為原則,以特殊情況下禁止為例外。
而從歷年來各地法院的司法判例來看,法院一般認為在中國銷售此類平行進口商品並不構成商標侵權。具體來說,中國法院處理的涉及平行進口的案件中,都未直接適用平行進口的概念,也未在權利用盡原則上論述。判例大多著重於認定商標侵權或不認定侵權。例如在力士香皂一案中,廣東高院最終認定被告從泰國進口的力士香皂一平行進口行為無法證明其香皂是真的「力士」品牌商標的產品,侵犯了原告作為獨佔被許可人的權利,判決被告侵權成立並賠償原告損失。另外,在「J.P.CHENET」葡萄酒一案中,天津高院認為天津慕醍公司平行進口的「J.P.CHENET」葡萄酒與法國大酒庫公司在中國授權給王朝公司銷售的「J.P.CHENET」葡萄酒並非同一系列、同一檔次的葡萄酒,並且天津慕醍公司平行進口的葡萄酒依法合理標註相關信息以原有的包裝銷售,不足以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並未損害法國大酒庫公司商標標示來源、保證品質的功能。因此,不構成侵權。
因此,在中國沒有平行進口明確立法的情況下,商標權利人或其合法授權使用人可主動採取幾個行動應對。第一,國內商標權利人或其合法授權使用人可透過簽訂代理協議就平行進口相關的損害補償、救濟措施等問題在條款中予以明確約定。第二,可採用通過本國商標權或通過本國產品獨立的包裝設計來體現本國產品與平行進口產品的差異性、區別性,使消費者對產品來源形成特定認知。第三,建議國內商標權利人應當及早地註冊和廣泛使用中文商標。以對抗商標平行進口產品衝擊。
參考資料來源: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穗中法知初字第82號民事判決書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三終字第0024號民事判決書
王海峰:《平行進口之專利侵權及其法律救濟措施》載《知識產權》1996年
中國《專利法》
中國《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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