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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商標法暨相關規定修正報導

冰島之商標法(No..45/1997)於 月修正,新的商標法(No.71/2020)已經在9月1日正式實行。該修法目的在符合歐盟商標指令(Directive (EU) No.2016/2436)之要求。商標、公司標識以及保證與品質標章規則(Regulation No.850/2020)也經修正,並於同日實行[1]

新的商標法修正項目,包括:

  • 去除圖文表示要求,以便於新商標註冊,並允許非傳統標識申請。
  • 確立自申請提出起算10年之商標保護期限。
  • 增加因未使用(non-use)的商標撤銷基礎以及異議程序中未使用之抗辯。
  • 明確拒絕商標註冊的絕對與相對事由,以及拒絕惡意申請商標的基礎。
  • 引入商標註冊前的第三方意見制度

與商標法同時實行的修正本規則,除第4條與第7條第4項於2021年4月1日實行,修正項目如下:

  • 表列商標註冊相關詞彙定義,舉例而言:註冊日、使用之義務、確認註冊之註冊證書。
  • 描述不同種類商標申請時的實務與呈現之要求,與冰島專利局提供之申請表單與檔案規格要求一致。
  • 廢除在註冊程序中應附商標代理人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POA)之要求。
  • 設定明確的申請與註冊程序時間程序。
  • 修正無效、撤銷、以及異議程序的規則。
  • 授權冰島專利局合併同一位所有人所提之多個商標無效請求。此程序可以經由兩方的協議暫停。專利局也可以經由考量上訴委員會與法律的決定,廢止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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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IPO Lex News https://mailchi.mp/wipo/wipo-lex-news-pomj003xyv (Latest viewed: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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