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發布修正後官方英文版商標法
今年8月,烏克蘭商標法修正正式施行。該法目的在諧調烏克蘭—歐盟聯合協議下,對當地法規同步化之要求,確保在智慧財產方面法律與法規用語之一致性[1]。隨後,烏克蘭併發部官方之英文版修正後法規條文,全名為「烏克蘭強化商標與工業設計權利與打擊專利濫用之特定立法修正案」。
商標部分,針對非傳統暨團體標章、異議程序、核駁之基礎、註冊及使用同意、重新註冊商標、未使用優惠期、合理使用等規定,均有所修正。另外,也新增電子化作業方式,符合無紙化之申請趨勢[2]。
新增非傳統暨團體標章標的
在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下,新法允許非傳統商標註冊。特別是,新法在可註冊之標識清單中加上聲音;除此之外,規定中已經包含顏色、產品外型、以及包裝設計等標識。修正案另加入團體標章,可由使用該標識的組織所有。
異議程序與歐盟規定更為一致
引入之異議程序與歐盟之異議程序更為接近。任何人可以在申請案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案。對國內商標,申請人可以申請在兩個月內回覆異議,從智慧局收到異議通知之日起算。在此之前,異議案僅在最終審查結果之後五日內提出,然而並未有相對應的法源依據。
新增絕對與相對之核駁基礎
修法後新增拒絕與無效商標的絕對與相對基礎,新增以下絕對基礎:
- 若商標與植物品種保護衝突,包括:註冊、申請中、或者在商標申請日前依據烏克蘭所簽訂之國際條約保護者。
- 若商標與地理標識衝突,包括:在烏克蘭註冊或在商標申請日前依據烏克蘭所簽訂之國際條約授予保護者,以及會造成產品來源、特殊品質或特性之混淆者。
- 若商標會誤導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品質以及地理來源。
新增以下相對基礎:
- 若商標與相似或更早的權利相同,不僅僅產生混淆,並有產生關連之虞者。
- 若商標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以致會造成混淆或產生關連,並指示相同或近似之服務,或並未指示近似之商品或服務但顯示出與著名商標有所權人之關聯,可能造成損害者。
- 若商標申請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過商標權人同意,以其自己的名字提出,或沒有證據佐證且所以權人反對時。
新增合理使用之態樣
新法新增兩種允許第三方合理使用商標之態樣:
- 描述性合理使用。使用商標有關於註冊商標類型、品質、數量、使用目的、價值、地理區域、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師期間、或其他受保護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特性。
- 指示性合理使用。有關在有需要指示商品或服務之目的時,在商業環境中使用註冊之商標,例如:在商標產品下合乎相容性之部件、或是其零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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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Protection of Rights to Marks for Goods and Services. LAW OF UKRAINE. https://ukrpatent.org/atachs/tm-law-of-ukraine.pdf (Latest viewed: 2020/12/25)
[2] Ukraine amends trademark law https://www.petosevic.com/resources/news/2020/09/4333 (Latest viewed: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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