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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不是勞工? 退休金如何保障?  -眾律為經理人辯護 最高法院兩次勝訴!

 

本所所長 范國華律師、本所郭凌豪律師為當事人成功辯護,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再次獲得勝訴判決,判決原文如下: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697 號民事裁定

 

2012年間,南華永昌證券以「本所客戶當事人擔任副總經理,該職位為資訊部最高主管因此不適用勞基法」為理由,來選擇核算當事人退休金之算式。只是,南華使用之退休金算法使得當事人退休金短少超過200萬元。本案從2013年爭訟至2020年底,兩度進入最高法院。

儘管經歷發回更審,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兩次在最高法院均獲勝訴,為當事人成功爭取應得的退休尊嚴。本所當事人從民國86年開始於華南永昌綜合證券任職,擔任資訊部的副總經理。直到民國101年(西元2012年)辦理退休時,年資已近15年。

 

2013年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當事人提起訴訟。南華永昌證券則稱當事人是「公司的專業經理人,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雇勞工不同」。並且,依據南華永昌94年前修正的「工作規則」,雙方間實際上是「委任關係」,不能適用勞動基準法。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南華永昌分層負責明細表,當事人在業務範圍內大多由南華永昌授權自行決策,並非如同勞基法之雇傭關係中,受雇主指揮之工作型態。最終,僅要求南華永昌給付當事人約80萬元之退休金差額。

 

2015年經當事人不服上訴並循至本所所長 范國華律師,代理本案,敦使臺灣高等法院再考量充分事實。例如,儘管當事人有採購權限,但是僅能決議15千元以下的事務用品;另外,雖然經理級以上之主管不用打卡,但是總經理每日8 40分召開晨會,部門主管均要到場。

此外,當事人離職時,公司曾經未依勞退新制提撥6%至臺北市府勞工局協調,而人資部門告知當事人非委任經理人,故有補差額予當事人。協調會紀錄有說明資方(當事人)當時將專案經理職稱者歸納為委任經理人,資方(南華永昌)同意與勞方之關係非委任經理人。

依此,臺灣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一審除80萬元之退休金差額外,仍應再視視其餘的116萬餘元差額是否有依據。

 

2017年本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因為雙方曾「在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時,已經同意過彼此並非委任關係」,自然難單以公司的「工作規則」就認定雙方的關係。在綜合考量上述證據後,最高法院認為,對於是否如一審判決所稱是否為「委任關係」,雙方關係確實應再確認。最高法院也將本案發回高等法院。

 

20176月,高等法院針對雙方關係再作判決。此次,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雙方縱使是如同華南永昌所稱的委任關係。然而,仍判華南永昌應補支付眾律當事人短少的200萬退休金差額。

法院認可本所主張,經 眾律所長范國華律師 指出:「儘管為委任關係,雙方對於包含報酬在內仍應依據雙方訂定的契約內容,不能由華南永昌單方面更改。」而依據公司訂定的退休辦法,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何種版本制度,其退休金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事實上,本所當事人一直以來均選擇以舊制計算退休金,而非94年以後實施的新制,也代表儘管雙方是委任關係,華南永昌也應依照舊有制度核發約定的退休金額。因此,應補支付本所當事人200萬元退休金差額。

 

2020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華南永昌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本案告一階段結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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