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智財權爭議 但不知道怎麼辦? 眾律教你如何到WIPO申請調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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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調解規則》(WIPO Mediation Rules)。主要由以下各部分組成:規則的適用範圍、調解的開始、調解員的指定、當事人的代理人和會議的參加人、調解的進行、調解員的作用、保密、調解的終止、管理費、調解員費、預繳款、費用、免責、放棄誹謗訴權以及訴訟時效的中止。

規則的適用範圍

凡調解協議約定按照《WIPO調解規則》進行調解的,本規則即視為構成調解協議的一部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應當適用在調解開始之日有效的本規則。

調解何時開始

調解協議[1]的當事人希望開始調解的,應當向中心[2]提交調解申請書(涵蓋內容請參附註[3],同時將調解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

僅一方當事人希望調解的情況

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調解協議,但只有一方當事人希望開始調解者,應當向中心提交調解申請書,同時將調解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調解申請書應當包括上述附述所述內容。中心可以協助當事人考慮調解申請書的內容。

另外,經一方當事人請求,中心可以指定一名外部中立人,協助當事人考慮調解申請書的內容。如所有當事人同意,外部中立人可以充當調解員。《WIPO調解規則》第15條至第18條的規定應當比照適用。

何時才算「調解開始」

調解開始的日期是中心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也就是說,當中心收到調解申請書時,就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說明調解開始的日期。

指定調解員的方法

首先,調解員[4]應當中立、公正和獨立。除非當事人已經另行約定調解員人選或指定調解員的其他程序,否則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 中心向各方當事人發出一份相同的候選人名單。名單一般應當包含至少三名候選人的姓名,按字母順序排列。名單應當包含或附有每名候選人資格的說明。當事人就任何特定資格有約定的,名單應當包含符合資格的候選人。

2. 當事人有權刪除其反對指定的任何候選人的姓名,對任何剩餘的候選人,應當用數字標明優先順序。

3.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名單之日後7日內將標註完畢的名單送還中心。當事人未在該期間內送還標註完畢的名單,視為已認可名單上所列的所有候選人。

4. 在收到各方當事人送還的名單之後,或者未收齊名單,在前項規定的期間屆滿之後,中心應當盡快按照當事人提出的優先順序和反對意見,從名單中指定一人擔任調解員。

5. 如果送還的名單中沒有雙方當事人均可接受的調解員人選,則調解員由中心指定。人選不能或不願接受中心的邀請擔任調解員,或者存在其他事由使該人不能擔任調解員,而名單上已無雙方當事人均可接受的調解員人選時,調解員也由中心指定。

6. 儘管上述規定的程序,但中心如果依其裁量權認定案件不適合該款所述的程序,有權以其他方式指定調解員。

7. 可能出任的調解員接受指定,即視為已保證將安排充分時間,使調解可以迅速進行。

經被指定的調解員,應當盡快與當事人協商制定時間表,讓當事人按期向調解員和對方當事人提交意見書,簡要說明爭議的背景、當事人與爭議有關的利益和主張以及爭議的現狀,並一併提交當事人認為進行調解所需的其他信息和資料,尤其是有助於找出爭議問題的其他信息和資料。在調解過程中,得隨時建議當事人提供調解員認為有用的補充信息和資料。

參與調解的當事人

包括當事人的代理人和會議的參加人。當事人會見調解員,可以委託代理人,也可以邀請人員提供協助。

調解員經指定後,當事人應當立即將授權作為其代理人的人員的姓名和地址、代表當事人參加當事人與調解員會議的人員的姓名和職務,通知對方當事人、調解員和中心。

調解員的作用

調解員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協助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問題,但無權將解決辦法強加給當事人。

調解員認為當事人之間的任何爭議問題難以通過調解解決時,可以根據爭議的情形和當事人之間的任何商業關係,提出其認為最有利於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費用和最好的結果解決這些問題的程序或辦法,供當事人考慮。

調解員尤其可以提出

1. 對具體問題進行專家鑑定;

2. 進行仲裁;

3. 由各方當事人提出最後的解決方案,並在無法通過調解解決時,以這些最後方案為基礎進行仲裁,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任務限於決定採用哪一種最後方案。

理應保密相關調解的內容

當事人與調解員的會議不做任何記錄。

參加調解的任何人,尤其是調解員、當事人和當事人的代表與顧問、任何獨立專家和參加當事人與調解員會議的其他任何人,應當為調解保密,除當事人和調解員另有約定外,不得使用或向外部披露與調解有關的或者在調解過程中取得的任何信息。上述人員在參加調解前應當簽署適當的保密保證書。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參加調解的任何人在調解終止時應當將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書、文件或其他資料返還給該當事人,不得保留任何副本。有關當事人與調解員會議的任何筆記,在調解終止時應當銷毀。

又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調解員和當事人不得將下列各項在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中作為證據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出:

1. 當事人就爭議的可能解決辦法發表的任何意見或提出的任何建議;

2.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所作的任何承認;

3. 調解員提出的任何建議或發表的任何意見;

4. 當事人表示或未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員或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任何解決建議;

5. 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任何和解協議,除非該提出對執行和解協議是必要的,或法律另有規定。

任何當事人均可隨時向調解員提交其認為保密的書面信息和資料,聲明僅供調解員查閱。調解員不經該當事人書面授權,不得向另一方當事人披露此種信息和資料。

調解進行方式

調解按當事人約定的方式進行。當事人無約定的,調解員應當依照本規則的規定決定調解應當採取的方式。當事人應當與調解員誠信合作,使調解可以盡可能迅速地進行。

調解員可以與一方當事人進行單獨會見和聯絡,但單獨會見和聯絡中得到的信息不經提供信息的當事人明確授權,不得向另一方當事人披露。

除惡意行為外,調解員、WIPO和中心無須就與依照本規則進行的任何調解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對當事人負責。

因調解而衍生相關費用

包括:管理費、調解員費和預繳款等相關費用。

申請人提交調解申請書,應當向中心繳納管理費,數額為調解申請書日期當日適用的費用表中規定的數額。管理費繳納前,中心不對調解申請書採取行動。管理費用一旦繳納,就不會退還。

如果提交調解申請書的當事人在中心書面催款通知後15日內未繳納管理費的,視為撤回調解申請書。

調解員費的數額和幣種及其支付方式和時間由中心與調解員和當事人協商後確定。除非當事人和調解員另有約定,調解員費的數額應當依照調解申請書日期當日適用的費用表中規定的參考性小時費率或日費率,結合爭議金額、爭議標的的複雜程度和任何其他相關案情計算。

中心可以在指定調解員時,要求每一方當事人交存相等數額的款項,作為調解費用尤其是估計的調解員費和其他調解支出的預付金。預繳款數額由中心確定。中心得要求當事人追加預繳款。一方當事人在中心書面催款通知後15日內未按要求繳納預繳款的,調解視為終止。中心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和調解員,說明終止的日期。有預繳款的,調解終止後,中心應當為當事人開列預繳款的帳目,並向當事人返還未用餘款,或者要求當事人補足欠款。

相關費用的分攤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管理費、調解員費和其他所有調解支出,尤其是調解員必要的差旅費和與取得專家諮詢意見有關的任何支出,在當事人之間平等分攤。

調解何時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調解:

1. 當事人就他們之間的任何或全部爭議問題簽署和解協議;

2. 調解員認為進一步努力調解不可能解決爭議時決定終止

3. 一方當事人書面聲明終止。

有上述情形之一而調解終止後,調解員應當立即向中心發出調解終止的書面通知,說明調解終止的日期,通過調解是否已解決爭議,已解決的,是部分解決還是全部解決。調解員應當將發給中心的調解終止通知抄送各方當事人。

中心應當為調解員的調解終止通知保密,不經各方當事人書面授權,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調解的存在或者調解的結果,除非該披露對執行和解協議是必要的,或法律另有規定。

但中心可以在中心出版的有關其活動的任何綜合統計數據中使用有關調解的信息,但使用的信息不得洩露當事人的身份或者使爭議的具體案情可以被識別。除非法院要求或各方當事人書面授權,否則調解員不得在正在進行或者以後進行的與爭議標的有關的任何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程序中以調解員以外的任何身份行事。

放棄誹謗訴權

當事人和接受指定的調解員同意,各方當事人、調解員或他們的代理人在為調解作準備時或在調解過程中發表或使用的任何陳述與意見,不論是書面的或口頭的,不得作為提起或支持任何誹謗之訴或其他相關告訴的請求權基礎,並同意依本規則相關規定作為請求駁回任何此種起訴的請求權基礎。

訴訟時效何時中止

需要當事人同意,在適用的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於提交調解的爭議,從調解開始之日起至調解終止之日止,法律規定的任何適用的訴訟時效暫停計算。

 

資料來源:

WIPO Mediation Rules (Effective from July 1, 2021). https://www.wipo.int/amc/en/mediation/rules/index.html.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https://www.wipo.int/amc/zh/mediation/rules/index.html

[1] 「調解協議」指當事人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爭議或某些爭議交付調解的協議;調解協議的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調解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合同。

[2] 「中心」指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

[3] 調解申請書應當包含或附具下列各項:(1) 爭議各方當事人和提交調解申請書的當事人的代理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2)一份調解協議的副本;以及(3)對爭議性質的簡要說明。

[4] 「調解員」指一名獨任調解員,若指定多名調解員者,則稱全體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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