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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能源

綠色能源亦可稱為再生能源,故依據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之規定,乃對「再生能源」有這樣的定義,係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境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其中「太陽能」是現行應用較為廣泛的再生能源種類,透過吸收太陽光,轉換為電能,轉換過程中不會產生噪音或廢料污染,是相當環保的發電方式,故相關業者於申請註冊商標時,係歸類於第 9 類之「電力轉換用太陽能集電板;電力產生用太陽能集電板」與第 11 類之「加熱用太陽能集電板;加熱用太陽能吸收器」。至於其他工業上的應用,也有太陽能電池研發,係將太陽輻射轉變成電力,應用產品為第 9 類之「太陽能電池」。

此外,則是「風力發電」,是利用風力帶動風車葉片旋轉,透過旋轉速度產生電力,不需要額外添加燃料,也沒有空污、輻射或二氧化碳等疑慮,相關產品除了常見的「陸上風力發電機」外,也有將風力發電機設置在海上的「離岸風力發電機」。因此,相關業者申請註冊商標時,應以第7類「風力發電機;風力發電設備」商品為註冊保護範圍。

涉及商品或服務名稱對照行業分類及尼斯分類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延伸閱讀:

眾律觀點第6期》: 德國〈供應鏈企業責任法〉、英國〈2021年環境法〉、〈歐盟公司可持續發展與盡職調查指令〉、〈瑞士的衝突礦產和童工條例〉、〈美國的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貿易便捷化協定〉與〈美國貿易便利法與貿易執行法〉、〈初探中國大陸綠色供應鏈的法律實踐〉、〈論台商企業與國際綠色供應鏈:機會與挑戰〉。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財局:〈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_12綠色產業專章〉,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1435-8ead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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