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分析師之法律責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9
壹、 前言:
證券分析師的工作內容,在於蒐集企業營運能力和獲利能力相關資料,分析企業之價值和未來發展,告知客戶投資標的所可能之風險和前景。某些資深分析員可能須負擔對客戶資產和企業管理之責任,更可能擁有影響交易之決定權。
由上可知,證券分析師應具備智慧、敬業、責任和道德等特質。由於投資大眾常仰賴證券分析師對於個股之看法來決定股票的買進或賣出,加上股票本質上本具投機之特性,證券分析師之道德觀念甚為重要。若是提出虛偽不實之投資訊息,即可能需負擔刑事責任。
貳、 相關規範
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 第8條第1項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基金保管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者,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行為。
二、詐欺行為。
三、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2. 第105條第2項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對公眾或客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 證券交易法
1. 第155條第一項第6款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2.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 刑法
1. 第310條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參、 解析
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分析師,係以收受報酬而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為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自為本法之規範對象。
若其於明知 而仍於業務上製作虛偽不實之分析報告,或以其他方式致公眾或客戶誤信該不實內容者,即應依該法第105條第2項負1~7年之刑事責任,並可能併科罰金。
二、 證券交易法
若分析標的屬於上市之有價證券,在證券分析師主觀上具備影響證券價值之不法意圖,客觀上散布不實之流言和資料時,即可能依該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負3~10年的刑事責任,並可能併科罰金。
三、 刑法
若證券分析師意圖誹謗法人之商譽而散布不實資訊者,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惟,依實務上所採納之「真實惡意原則」,本罪之構成需有明確之惡意為要件。
肆、 代結論
證券分析師與證券所屬企業間之關係很微妙,企業需要藉由分析師之分析報告來向大眾揭示其企業之投資潛力,但過於犀利或偏激之分析報告亦可能導致企業證券價格之重挫。
由於證券市場本質上具有波動之特性,為了確保分析意見之客觀、中立和獨立性,司法不應過度干預分析報告之評論,在不具「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之情況下,理論上不應課以刑責 ,以免造成投資界的寒蟬效應。
而證券投顧業為免涉入詐欺、誹謗和意圖影響證券價值之爭議,在其分析報告上則應善用「免責聲明條款」,並加強業界之自律,善盡查證之職業道德義務,才不致減損投資者對於證券分析業在客觀、中立、真實上之信賴。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業職業就業指南e網,職業指南目錄-金融分析員。
http://statdb.cla.gov.tw/careerguide/ind/ind_detail.asp?section_id=2&id_no=20601 (最後閱覽日20120319)
2. 智庫百科-MBAlib,證券分析師-市場角色與法律地位。
http://wiki.mbalib.com/zh-tw/%E8%AF%81%E5%88%B8%E5%88%86%E6%9E%90%E5%B8%88 (最後閱覽日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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