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蟑螂(Cybersquatting)之相關規範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陳映青
2012-02-04
壹、 網路蟑螂
在網際網路日漸發達之時代,不少企業利用電子商務之模式求取業務領域之擴大和經營成本之降低。電子商務係利用網路進行資訊之流通和其他交易活動,需要建立特定網路以為上述活動之平台,多數企業均以其品牌名稱做為網域名稱(Domain Name)。
網域註冊制度,係採「first come, first served」原則。網路蟑螂即利用此一制度,透過搶註企業品牌、名稱之方式,或自行營運誤導消費者點擊廣告獲利,或藉機進行網路詐騙,或伺機以高價轉賣或賣回予遭搶註企業。[1]
貳、 國內相關規範
一、 商標法第70條第2款 (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布版)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依本條之規定,若搶註他人商標作為己用之網域,將擬制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依同法第69條之規定,得於請求權時效屆至前,請求除去或防止該網域之註冊。若行為人可歸責時,並可請求損害之賠償。
二、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2]第5條第一項
「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凡符合上述三要件,即得向爭議處利機構對先註冊人提出申訴,若申訴成功,註冊管理機關將於收受決定書出後取消或移轉該先註冊之網域名稱。[3]
三、 公平交易法
本法之立法目的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公平競爭。該法第20條即列舉了企業仿冒禁止事項,第24條更設有不法行為禁止之概括規範。
搶註者利用網域從事關產業之經營,即有可能構成仿冒行為,受害者可依同法第30條至第32條求償。第35條第一項更對第20條第一項設有刑責。
參、 代結論
依據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之網域名稱爭端解決機制(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UDRP)之統計,網域申訴案件自2003年起逐年增加,其中今年才剛過一個月,就已經累積了兩百多件。[4]
全球經濟不景氣,網路蟑螂肆虐之情況卻未見削減。為免因網域搶註事件而破壞企業商 譽、增加營運成本之支出,企業應妥善管理自身品牌、商標,廣泛註冊相關上層網域名稱(gTLDs),並定期繳交註冊年費,才不會讓網路蟑螂有機可乘。
參考文獻與連結:
1. 維基百科,域名搶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F%9F%E5%90%8D%E6%90%B6%E6%B3%A8 (最後拜訪日 20120204)
2. WIPO-Domain Names-Statistics-Total Number of Cases per year.
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statistics/cases.jsp (最後拜訪日 20120204)
3.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1] 維基百科,域名搶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F%9F%E5%90%8D%E6%90%B6%E6%B3%A8
[2] 民國90年3月8日制訂通過,民國99年7月7日最後修訂。
http://stli.iii.org.tw/twnic/law/law-06.htm
[3] 同辦法第4條第3款。
[4] WIPO-Domain Names-Statistics-Total Number of Cases per year. 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statistics/cases.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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