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害鑑定原則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程序助理許美盈
2012-07-05
專利侵害鑑定分為兩階段,分別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1]」與「比對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對象(物或方法)」。
而全要件原則、文義讀取、均等論、逆均等論與禁反言,皆是在進行專利侵害之鑑定時,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相關理論。
1. 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係指請求項中每一技術特徵均對應表現在待鑑定對象中,包括文義的表現及均等的表現。
2. 文義讀取:就請求向之文字意義作解釋,以了解期所指稱之技術特徵是否具體表現在被告之客體中。
3. 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學理上,均等論係指系爭產品或方法與權利人已取得之專利,在目的功能、技術手段、達成效果上皆實質相同。
例如:申請專利範圍之構成要件為A+B+C,被控侵權之物品以D置換C(替代性實施方法),成為A+B+D,若D與C實質上之功能相同,亦可達成實質上相同之效果。
4. 逆均等論(Revers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待鑑定對象已符合「文義讀取」,但實質上未利用發明(或新型)說明所揭示之技術手段時,適用此理論。
5. 禁反言(File Wrapper Estoppel):相當於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之誠實信用原則[2],係指專利權人於申請過程之階段或提出之文件上,以明白表示放棄或限縮之部分,期嗣後於取得專利權後,或專利侵權訴訟中,不得再行主張已放棄或限縮之權利。
一開始訴訟案件進來的時候,會先對專利的申請範圍去做解釋,接下來才是以被控侵權的物或方法與專利的申請範圍做比對。首先會以全要件原則去比對是否符合文義讀取,如果是的話則適用逆均等論,否的話則適用均等論。如果符合「文義讀取」,便會判斷是否適用均等論,是的話則再進一步判斷是否適用禁反言或適用先前技術阻卻,否的話則落入專利權(均等)範圍,是的話則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參考資料
1. 專利侵害鑑定實務,林志信 專利師
2. 九十九年度第二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主題:均等論於我國專利侵害訴訟中之運用)
3.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1]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證據分為外部證據與內部證據。
[2] 民法第148條規定: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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