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目前所施行的專利法規定,由於發明專利有早期公開制度,而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因此審查流程略有不同;以下就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之審查與行政救濟流程說明之。
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的審查與行政救濟流程類似,因此一併以下方的流程圖說明之。發明與新式樣專利在備妥文件之後,送交智慧局申請進行審核流程;智慧局經程序審查之後,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且並無不妥內容之日訂為專利申請日。
發明專利部份,在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後,經公開前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即將申請案作早期公開。發明專利在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皆能向智慧局提出進行實體審查。新式樣專利並無十八個月早期公開制度,且採用自動審查制,因此通過程序審查之後,不需再特別請求,智慧局即開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在實體審查初審核駁之後,可再向智慧局提出一次再審申請。提出再審申請必須在收到初審核駁審定書後60日內,檢送再審申請書及理由書向智慧局提出再審申請。前述60日內之期限為法定期限,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專17),一經踰越便無法補救。
於初審或再審查核準後,在核準審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年費,智慧局便公告專利並核發證書,專利權人自此獲得該專利權。而若再審查核駁,專利權人可於再審查審定書送達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應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再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者,可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審,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前述30日及2個月之期限同樣為法定期限(訴願法14、90),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一經踰越便無法補救。
另外,若遭遇程序審查處分不受理,或是公告後遭到舉發的情形,若不服者,可於30日內提起訴願,自此與上述程序相同,最終可走到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
至於新型專利之審查與行政救濟流程則見下圖。可知其與新式樣專利大致相同,惟採形式審查,即以不與前案重覆為其審查原則;另外,審查流程並無再審查的部份,即若形式審查若核駁,則必需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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