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為網路科技高度發達,而金融業具有資訊化程度深且廣的本質,兩者相互搭配後造成金融科技的崛起,發展出眾多金融科技服務,範圍涵蓋支付、保險、融資、募資與投資等面向[1]。然而此等服務亦面臨諸多挑戰,包括風險管理、金融消費者保障及資訊安全維護等議題,使各國在金融科技管制上態度各有不同[2];我國為因應金融創新應用之國際趨勢,積極擴大線上金融服務、普及行動支付、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並協助電子商務發展、推動金融大數據分析應用、開放金融業轉投資金融科技業及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3]

 

又為風險管理、金融消費者保障及資訊安全維護等問題之保障,我國於2018131日公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4],如新創事業所涉及者為須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5],則應先檢附相關資訊向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核准,審查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是否具有創新性、是否有效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使用成本、已知風險是否具備相應措施、申請人是否具備相當補償能力等因素[6],申請案經核准後需進行最長一年之實驗期[7],在主管機關的監管下進行創新服務實驗,同時須確保參與實驗對象的權益保障[8],即所謂「沙盒監管」[9]。又為提供新創業者發揮空間,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亦提供獲准進行實驗者,經同意後排除部份法令及責任適用之優惠,然洗錢防制、資恐防制事項則不得排除[10]

 

統計自我國實施監理沙盒制度開始,已有三件金融創新案件通過審核,正在進行實驗中,分別為香港商易安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請之跨境匯款實驗、統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跨境匯款實驗,涉及外籍移工跨境匯兌業務,最後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銀行類授信及信用卡業務,為信用卡申請及個人信貸業務,其中凱基銀行亦通過排除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管作業基準第4條第1款第1目舉例之授信業務與信用卡業務服務項目,及第8條第2款第3目及第4目相關安全設計要求等規範。主管機關表示,尚有案件正在進行審查中,朝向一年有10個申請案的目標前進。而有關相關規範之詳細內容,則留待後續討論之[11]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20165月,頁1-2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前註,頁53-79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前註,頁7-8

[4]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條規定:「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特制定本條例。」,同條例第2條規定:「一、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5]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只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

[6]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及同條例第7條規定:「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審酌下列要件: ()屬於須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具有創新性。()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建置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其他須評估事項。」

[7]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9條規定:「一、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期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二、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做成核准或駁回前向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8] 可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0條至第24條規定。

[9] 參王孟倫,達標了!「監理沙盒」申請踴躍 金管會首年受理10件,自由時報,201957日,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82719最後瀏覽日:2019712日。

[10]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5條規定:「一、創新實驗範圍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者,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但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排除。二、申請人於實驗期間關於洗錢及資恐防制應遵循之事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洗錢及資恐防制主管機關定之。」,又一同條例第26條規定:「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一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是用下列處罰規定: ()銀行法第125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或第46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0條蒂1項、第3項、第4項或第2項有關違反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信託業法第48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1條有關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475條第1項有關違反同法第18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規定,或第177條第1項有關違反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

[11] 聯合新聞網,沙盒實驗核准3 顧立雄:創新與風險預防並重,2019331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39/3729192,最後瀏覽日:20197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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