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之裁判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20731

 

裁判有償主義

    民事訴訟程式系采裁判有償主義,原告起訴時必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裁判費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起訴必備的程式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如果原告于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先命原告補繳,若原告未于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裁判費徵收標準

    裁判費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27之規定來計算徵收標準原則上為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目標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征數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3000不過若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三、反訴:與本訴訴訟目標相同者,則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

四、訴之變更或追加:若有訴之變更追加情形,則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目標價額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2項)

五、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依起訴目標之裁判費加征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 條之16)

六、再審:依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七、抗告: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

 

預納性質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裁判費是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原告于起訴時繳納的裁判費是先預納,案件終結後,當敗訴是他造當事人時,可聲請法院確定其費用額,而向他造請求償還。

 

 

參考資料

1.司法院網站司法服務E點通http://www.judicial.gov.tw/J/jundicial07.html

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訟須知http://ntd.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6&cid=244&selectID=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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