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801
壹、定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其他依民事法規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貳、當事人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可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人,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也就是犯罪的受害人。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依實務見解,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並不以刑事被告限,依民法負賠償責之人,亦包括在內。例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亦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
叁、請求之範圍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亦即請求之範圍係依民法之規定而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肆、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提起之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因此,雖然在第一審程序中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仍然可以提起。
但須注意的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的期間內,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
(二)提起之程式
1.提出訴狀於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應向法院提出訴狀。
2.以言詞提出
原告亦得於審判期日到庭時,以言詞提起;其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且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刑事訴訟法第495條)
(三)裁判費
原則上,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裁判費。
但若是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原則上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而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的情形,則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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