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乙居住的公寓大廈,欲成立管理委員會,籌組程序是否因該公寓大廈之建造執照取得的時間點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後而有所不同?
二、籌組程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籌組程序[1],如下:
(一)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新建公寓大廈:本條例第28條之規定,由起造人代表擔任召集人,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依本條例第55條第1項之規定,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決議籌組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規範
依本條例第31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三)依組織規範成立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是由管理委員所組成,而管理委員的產生方式可選舉或輪流擔任,是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規約或組織章程為依據。
(四)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
本條例第28條、依本條例第55條第1項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依法成立的管理委員會,在法律上僅有當事人能力,可為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或被告,但並不具備法人資格。
依內政部發布之公寓大廈管理報備處理原則,報備事項如下:
(1).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2).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3).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完成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4).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之地區,所為前三款之報備事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
[1]. http://www.xinzhuang.ntpc.gov.tw/archive/file/公寓大廈自治管理手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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