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在看待「專利權」時,常常會認為有專利權的人代表可以做與專利相同之產品,而且專利是先申請主義,所以只要自己獲得了專利,並且做與專利說明書中所申請的一模一樣的產品,就不會被其他人告了。另外,當一發明有多個發明人時,也常常會有發明人爭奪排名之順序,並認為發明人排在前位係代表對該發明具有較大之貢獻。然而,前述的觀點並非正確,本文將於後續段落一一詳述。

首先,自專利法第56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換言之,專利權實際上是ㄧ種排除他人實行某種動作之權利。為使讀者更快速了解排他權之真義,茲舉出案例說明排他權之意義:

【案例】發明人甲發明一椅子,並且申請專利A,其後,發明人乙認為專利A之椅子如果能加入一靠背,使用者可以更舒適的坐在椅子上,因此發明一具有靠背的椅子,並且申請專利B。專利A及B皆被經濟部智慧局核准專利。試問:發明人甲是否可以不經發明人乙之授權製造專利B之椅子?發明人乙又是否可以不經發明人甲之同意製作專利B之椅子?

【答】首先,針對第一個問題,發明人甲是否可以不經發明人乙之授權製造專利B之椅子,根據專利法第56條之規定,顯然地,由於發明人乙申請專利B並獲准,因此,發明人乙可以排除發明人甲製造專利B之椅子。

至於第二個問題,發明人乙是否可以不經發明人甲之同意製作專利B之椅子,其答案亦是不行,理由如後:發明人乙雖然可以排除他人製作專利B之椅子,然而,發明人甲之專利A之排他權亦可同時發動,因為專利B之椅子之全部要件已經全部落入專利A之範圍之中。因此,發明人乙也無法實施專利B之椅子。

藉由上述的案例,讀者應可更了解專利權之實際效果。然而,當上述情況發生時,豈不是發明人甲及乙皆無法實施專利B之椅子,而產生鷸蚌相爭(發明人甲、乙支付年費),漁翁得利(智財局收取年費)之情況?

實則不然,前述之情況可以透過交互授權解套,也就是發明人甲、乙分別將自己的專利A、B交互授權給對方。換言之,發明人甲、乙皆可以製造專利A或B的椅子。若將此一情況放大,有心的業者自然會努力的以專利權保護自己的產品,並進而阻擋其他新踏入的業者。至於新踏入的業者除非能夠研發出新技術,否則終將會被專利授權金侵蝕利潤,而無法進一步壯大自身的產業。由此觀之,專利法其實鼓勵發明人創新,並且促使發明人公開自身的技術以促進各產業不要再往相同的發明投資。

至於發明人之排名順序,針對台灣之專利法而言,並未有任何規定其順位代表對於一發明之貢獻。專利中之發明人欄位係用以表示發明人之人格權,並且發明人欄位中所填之發明人都對於該發明具有貢獻。至於排名順序代表發明之貢獻度之迷思,可能是在學術界中之習慣產生,一篇論文的作者順序代表了貢獻度之大小,故產生發明人爭奪排名之順序情況。

綜上,根據前述之解釋,讀者應可更加了解專利所代表之意義,並且應可減少對於專利之迷思。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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