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1
概念
新穎性屬發明專利所需的要件之一,當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有新穎性。因為專利制度是藉由讓申請人具有排他性的權利,以鼓勵其公開發明使公眾能得以受益,因此當發明在申請專利前已為公眾所知,因為無法因其公開而受益於大眾,所以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專 22、專 23)。
先前技術與引證文件
先前技術指包含申請日之前(不包含當天)所有能為公眾得知(available to the public)的資訊。引證文件則是指當實體審查時,所有從先前技術或先申請案中檢索出的相關資料,以用來比對、判斷申請專利的發明時否具備專利要件。
審查原則
新穎性在審查時會依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逐項審查
新穎性的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的內容逐一判斷審查,若為擇一形式記載的請求項,則依各選項所界定的發明分別審查。
二、單獨比對
審查新穎性時須就每一請求項的內容與單一先前技術比對,不得以單一請求項和多份引證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或引證文件的部份技術內容與其他形式已公開的先前技術組合進行比對。
判斷基準
在判斷新穎性時,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以理解該發明。若請求項與引證文件的先前技術有下列情事,則不具新穎性。
一、完全相同
申請專利的發明與先前技術在形式上和實質上無任何差異。
二、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技術特徵
比對判斷後,發現差異僅在文字的記載方式,或差異僅在相對應的部分技術特徵,但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先前技術形式上明確記載,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實質上隱含於申請專利發明中的技術特徵。
三、差異僅在於相對應的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若先前技術為下位概念,因其內容所隱含的技術手段可適用於相關的上位概念,因此下位概念的公開會相關上位概念不具新穎性。如,”用銅製成的產物A”,會使用”金屬製成的產物A”失去新穎性。原則上,上位概念發明的公開並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的新穎性。
四、差異僅在於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當差異僅在於部分技術特徵,但該部分技術特徵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替換者。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3
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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