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6
一.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簡介:
歐洲專利制度自1973年簽署生效,至今已有已有38個成員國和2個延伸國(波士尼亞與蒙特內哥羅)[EPO Members],其申請時只須對一個統籌單位(European Patent Office,歐洲專利局,簡稱EPO)往來答辯,予以核准專利後藉此途徑進入EPC締約國與部分簽有延伸協議的非EPC締約國,就能在指定的國家中取得並行使專利權,具有很大的成本和時效之優勢。
二. 歐洲專利種類:
歐洲專利分為「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等兩種;其中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制,且必須自公開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體審查,而新式樣專利採註冊制;發明專利之權利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而新式樣專利之權利期限自申請日起5-25年;專利核准後,發明專利必須自申請日起第3年開始逐年繳納年費,且發證通知公告後之次年起,即須向各指定國繳納,而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日起第6年開始,每5年繳納延展費,並可延展四次。
三. 歐洲專利申請流程圖:
圖片來源: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四. 歐洲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1. 提出專利申請前,申請人必須進行專利檢索,並決定申請發明專利或是新式樣專利。
2. 提出申請,受理局為任何會員國的專利局。
3. 形式審查
4. 檢索後提出報告與專利性初步意見。
5. 專利說明書與檢索報告會一起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8個月公開,若申請時沒有提出實體審查,可於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實審。
6. 實體審查,根據審查提出正式審查報告,包括核准、核駁與其他溝通意見。
7. 核准專利
8. 進入指定國,生效後就能在指定的國家中取得並行使專利權。
9. 可於專利公告核准後九個月內提出異議(opposition),將由三位歐洲專利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10. 專利權人於審查決定後,可依結果提出權利限制或是撤回專利權,同時,專利權人可於核准後主動提出權利限制要求,或是撤回專利權。
11. 不滿之爭議決定,可由訴願(Appeal)程序進行救濟。
參考資料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http://www.epo.org/applying/basics.html
歐洲將實施單一專利與單一法院制度
http://ttbic.rsh.ncku.edu.tw/files/14-1197-111847,r1453-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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