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請原則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6
一、前言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對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以下根據專利逐條審查簡介之。
二、先申請原則
(1) 重複申請上位概念
專利權是國家授予權利人之一種排他性權利,而專利權人具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實施該創作之權。
針對相同創作如重複核准專利,將導致以下缺失:
1. 不同權利人間的權利衝突。
2. 第三人將提高使用專利技術之成本費用。
3. 重複進行審查浪資源。
4. 相同創作獲得專利之實質保護超過法定期限。
因此,禁止重複專利原則(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為專利制度基本原則。
(2) 先申請下位概念
相同創作而重複提出申請,共分為四種態樣:
1. 不同人不同日申請二件以上申請案
2. 不同人同日申請二件以上申請案
3. 同人不同日申請二件以上申請案
4. 同人同日申請二件以上申請案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其申請案不論是同一人或不同一人,即使都符合核准專利之要件,但專利權僅給予最先提出申請者,稱之先申請原則(first to file principle)。禁止重複專利原則為上位概念,而先申請原則為下位概念。
三、防止搶先申請之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先申請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最先提出申請的人、促使完成發明的人,儘早提出申請專利與及早公開,以避免他人重複研究或申請;同時先申請原則可能產生之弊端:
1. 對於不成熟、尚未完備技術,而搶先申請。
2. 對於他人已先完成發明技術,而搶先申請。
搶先申請將造成先發明者未能取得專利,還可能受到先申請者後來取得專利之制約,明顯有失公正。故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其中“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以保障主張先用權者具排除專利權之效力,。
四、相同發明及最先申請
(1) 相同發明
避免重複專利,而核准專利權之範圍,原則上依前後申請案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判斷之,只要兩者不同即不具重複專利的問題。故依據二件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相同,來判斷是否所謂“相同發明”。
(2) 最先申請
指專利申請案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最先申請日而言。另外可能情況如下:
1. 認定先後或同日申請的時點,應依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準。
2. 尚未取得申請日或申請日遭處分延後,雖然申請在先,但非最先申請。
3. 申請案為改請案或分割案時,應以該申請案所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準。
4. 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者,若其申請專利之發明已揭露於其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應以該發明之優先權日為準。
五、美國之發明人先申請原則
美國於2011年9月14日修正通過「美國發明法案」,修正後對其原先採用的先發明原則作了調整,採用一種稱為「發明人先申請原則」(first inventor to file principle)制度。先發明原則之用意,在於保護真正最先完成發明之人,但是專利專責機關很難判斷何者為最先完成發明;故我國以最先申請作為判斷標準,實施則相對容易。
六、結語
我國先申請原則,以鼓勵方式以便發明人儘速申請專利,並加速公開技術內容,以促進產業技術之發展與進步。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版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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