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耗盡原則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5

 

前言

 

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專利物品之權。以下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解說之。

 

權利耗盡原則

 

根據專利法第58條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專利權人製造、販賣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之專利真品(物品),若從真品中已獲取利益,若再對真品主張專利權,將影響私權與公益平衡之問題;因此,真品第一次流入市場後,專利權人已經行使其專利權,表示真品之權利已經耗盡,不得再享有額外權能,即權利耗盡原則(principle of exhaustion)。即一旦權利耗盡,每一件已流通出去的真品,專利權人不再具有權利。

 

所謂真品,即專利權人自己製造、販賣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之專利物品。

 

、不以國內為限

 

權利耗盡後,無論以何種方式實施該真品,專利權人都無權干預,但非指該專利所屬之權利從此被用盡。共分為國內際耗與國際耗盡二種

 

(1) 國內耗盡原則

側重專利權人之保護,專利權只會因將真品投入國內市場而權利耗盡,不因在國外實施而耗盡。

1. 專利權人仍享有進口權。

2. 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進口真品於國內不允許真品自國外平行輸入,則構成侵權。

 

(2) 國際耗盡原則

側重公共利益之保護,即使專利權人將專利物品投入國外市場,亦造成包括進口權之權利耗盡,無法禁止他人進口該物品。

1. 專利權人對於真品之進口,行為不得主張權利。

2. 若我國境內之專利權人與外國專利權人非同一人的話,即使他人在外國合法取得專利物品,仍不得進口至我國境內銷售,否則將構成侵權。

 

(3) 我國採用國際耗盡原則

民國1001129日三讀通過修正我國權利耗盡原則明確採用國際耗盡原則。

 

四、我國平行輸入

 

對於專利品之平行輸入,我國採國際耗盡原則後,因專利權已耗盡。所以國外上市流通之專利品,其貿易商之進口行為

 

1. 雖未取得專利權人同意,專利權人亦不得主張進口權。

2. 不得禁止真品之平行輸入。

 

結語

 

國際廠商間往往因跨國產業鏈之龐大,彼此間產品技術交錯複雜,所以涉及授權與權利耗盡相關須知,除了與該廠商簽訂專利授權契約外,並須了解下游廠商相關合作關係之產品,以不致於被控訴侵權。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步釋義 103.6.1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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