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簡訊不算信件?淺談刑法第315條妨害祕密罪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偷看手機簡訊不算妨害秘密?
日前有新聞報導,一名男子懷疑女友有「小三」,趁她熟睡時,輸入手機密碼,

偷看她的手機簡訊,女友怒告男友涉嫌妨害秘密,不料,

因該條文所指的是無故「開拆」他人信件等,但手機並不在此範圍內,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不起訴處分。[1]


二、法律規定

(一)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二)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三、本文見解

本文認為,加密之手機簡訊,仍屬於刑法第315條妨害祕密罪之客體,行

為人偷看他人加密之手機簡訊,應構成妨害祕密罪,理由如下:

(一)法益觀點:

本條所保護的法益是「非公開之祕密」,條文中所指的「封緘」是信函、文書或圖畫

存有保護、加密之處理。一般而言,手機簡訊為防止他人窺視,而利用密碼管制讀取權限,

這和「封緘」的意義相同。

(二)行為客體:

315條條文中所保護客體為「文書」,而手機簡訊屬於電磁紀錄,

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電磁紀錄屬準文書,故手機簡訊係準文書之性質。

依第220條第1項之規定,準文書以文書論,

故仍屬第315條之文書範圍內,並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三)構成要件行為:

315條後段中稱「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亦同,

其行為係指在不開拆文書的前提下,用其他方法而得以窺視文書內容,

例如:置於強力光源下,以背面透光方式窺視。

而本案中,行為人輸入手機密碼,偷看女友簡訊之行為,縱非屬開拆,

然而於輸入密碼閱讀完畢後,再回復原狀,其行為與前述以不開拆文書前提,

以其他方法而得以窺視文書之方式相符。

 

[1]新聞出處:http://news.tvbs.com.tw/entry/62838

   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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