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多份遺囑衝突時之效力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日前某知名藝人去世後,遺產爭議不斷,曾出現4份遺囑,
共計有遺囑人助理所提供的錄音檔、遺囑人友人所握有的遺囑、
遺囑人前妻之父手上的遺囑及遺囑人託友人代筆遺囑等[1]
由於此4份遺囑之內容,有部份衝突,故引發遺囑合法性及效力之爭議。
本文將淺談遺囑人有多份遺囑時,其衝突時之效力。
二、法律規定
關於遺囑之方式,民法計有五種方式(民法第1189條[2])
(一)自書遺囑:
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因此遺囑人「應」自書遺囑全文,即遺囑人必須親手直接書寫,不得假手于他人。
(二)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即依公證方法作成之遺囑,其生效要件,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
係遺囑人口述,由一位公證人筆記遺囑,並另有二人見證人在場。
(三)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係指遺囑人將其祕密作成或由他人代寫作成之遺囑密封後,
於見證人前,提經公證人簽證之遺囑,其生效要件,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
(四)代筆遺囑
係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其中一見證人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作成筆記。
其生效要件,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
(五)口授遺囑
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而不能依上述四種方式為遺囑時,
所為之遺囑,其生效要件,應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
三、多份遺囑之效力
關於遺囑人先後立下二內容相牴觸之遺囑,依民法第1220條之規定,其牴觸之部
份,前遺囑視為撤回。
唯若前後遺囑上所記載為同一日期,而無法判斷先後者,其效力如何,對此問題,
由於第1220條所定之情形係「前後」遺囑,故於此情形,無法適用。
本文以為,處理方式如下:
(一)遺囑內容未牴觸:
此時應尊重遺囑人之意思,故應解釋為均有效力。
(二)遺囑內容有所牴觸:
為兼顧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利益,並尊重遺囑人意思,於解釋遺囑人之真意時,
應以使其得共存、調和為原則。例如遺產(或遺贈)屬於不動產時,
則不妨使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形成共有關係。倘無法併存,例如不同遺囑間,
記載不同比例的遺產分配方式,則得解釋為同一份遺囑牴觸,其牴觸之部分視為無效,
而回歸適用民法關於應繼分之規定。
[1]新聞出處http://ent.appledaily.com.tw/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40225/35662190
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2月5日13:16
[2]民法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