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在線上遊戲對特定玩家辱罵之刑事責任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隨著網路發達與智慧型手機逐漸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都有玩過線上遊戲的經驗,

甚至有些玩家一投入就是數年。而線上遊戲玩家通常會註冊一個自己喜愛的暱稱為帳號,

行走於線上遊戲的虛擬世界中,倘線上遊戲玩家對於同一遊戲之特定玩家,

於其他玩家也能共聞的發言頻道中,有涉及辱罵、誹謗的文字時,

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誹謗罪,值得為文探討。

 

二、法律規定

(一)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三、小結

本文以為,在網路上之虛擬世界對特定帳號,於其他玩家也能共見共聞的發言頻道中,

有涉及辱罵、誹謗的文字時,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誹謗罪,

應以其他玩家是否知悉或得以連結該特定帳號玩家之真實身分為斷。

誠然遊戲玩家於虛擬世界,因常長年苦心經營自己的帳號,

而於虛擬世界中有一定的聲望、名譽(例如:戰力排行第一),

倘對於行為人於該遊戲中,對該特定玩家有辱罵、誹謗的文字,

而使其他玩家能共見共聞,將減低、貶損該特定玩家於遊戲中的名譽。

然而,倘其他共見共聞之玩家,對於被辱罵、誹謗之特定玩家的真實身分,

無法知悉或以特定連結關係知悉時,對於該特定玩家於社會生活上之人格、名譽,

並無減損,未有法益之侵害,應不構成妨害名譽。而實務上有判決亦同此見解[1]。

 

[1]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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