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在其農牧用地興建水泥、鐵皮建物及鋪設水泥地面,作為車庫之用已達二十餘年,鄰近地區亦有多如甲興建違建車庫之情,涉嫌違反區域計畫法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乙行政機關於是行文給甲,請其於函示所指期限內陳述意見,否則將逕予開罰,乙行政機關此舉是否妥適?


二、爭點解析
本題可否主張平等原則?本題可否主張信賴保護?本題有無違行政程序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

三、結論
本題甲可否主張平等原則?原則上自己不法不得主張平等原則。本題甲可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上自己不法,亦不得主張信賴保護,惟近來有力見解,不再以依法行政為最高指導原則,倘行政機關有怠惰之嫌,人民非不得依上開原則,主張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而將之撤銷。甲之系爭農牧用地鄰近地區搭建鐵皮屋作為車庫或挪作他用之情,比比皆是。參行政程序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倘行政機關未就鄰近地區作相同處理,何以提升人民對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信賴,況甲在題示所稱之農牧用地搭建該屋已有二十餘年,乙僅以寥寥數語告知陳述人違反相關規定,須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並於其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若未陳述意見,將逕行開罰。此舉未考慮甲對該農牧用地之使用信賴,況若立即停止使用將造成甲極大之不便,乙應予寬限一定期間,使甲得以自行改善,若乙逕依函示所指予以開罰,實有違比例原則。
再者,依題示指稱甲該筆農牧用地之鄰近區域,經查亦有與類似於甲同等之違法情狀,苟其違法情狀尤有更甚於甲者,若已危及公安,則系爭題示所指之區域計畫法非僅為客觀法規範,而係一保護規範,此時乙之裁量權已減縮或已減縮至零,若不為必要之處理,致人民遭受損害,將負國家賠償責任。此為學理上所稱之保護規範理論,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可供參照。據此,乙若知有上述情狀,而不加以糾舉,恐有違法失職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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