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訴訟標的理論與家事事件法 學習律師:蘇思鴻
一、問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乙女以甲男與第三人丙重婚為由,向甲男提起請求離婚並給付贍養費新台幣20萬元及慰撫金15萬元之訴,第一審法院認為甲男與丙女並無結婚只是同居關係,而將乙女之訴全部予以駁回,乙女僅就請求離婚及給付贍養費部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仍認定甲男無重婚,惟依職權斟酌甲男與乙女有通姦之事實,改判准乙女與甲男離婚並命甲男給付乙女贍養費20萬元者,第二審之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二、爭點解析
本題會因採取何種訴訟標的理論,而有不同之結論。同時涉及辯論主義三命題中之第一命題。所謂辯論主義之三命題分別如下:(一) 、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二)、當事人所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三)、非經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至於舊訴訟標的理論則認為每一個法條,即使是同條不同項或不同款,都是一個訴訟標的;而新訴訟標的理論則則以受領地位作為訴訟標的之判準,有時不同法條或是同條不同款代表的僅是不同的攻防方法。
三、結論
本題第二審法院仍認定甲男無重婚,惟依職權斟酌甲男與丙女有通姦之事實,改判准乙女與甲男離婚並命甲男給付乙女贍養費20萬元,如依舊(傳統)訴訟標的理論,乙女以甲男重婚為由請求判決離婚,與法院審酌後認定甲男係通姦而判離,重婚與通姦在實體法上係不同之請求權,法院原則上要受原告主張法條之拘束,若法院援引不同之法條(請求權基礎),則屬訴外裁判。據此,第二審之判決違背法令。若依新訴訟標的理論,不同法條或不同之項款,代表不同的攻防方法,最終的目的均係離婚,因此原則上第二審之判決無違背法令。但就前述所提辯論主義三命題中之第一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在離婚事件基於勸合不勸離的基礎下,不利於婚姻維持之事實,即使是採新訴訟標的理論,上開原則仍需維持。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予以補充,離婚或撤銷婚姻之訴訟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準此,依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不論採新或舊訴訟標的理論,第二審之判決違背法令。
*有論者認家事事件審理細則逾越母法,應嚴守法位階理論,以母法家事事件法之規定為依歸,如認不妥應修法,明確規定於母法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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